新北市一名莊姓已婚水電工,去年底2度與超商女店員小花(化名)在摩鐵嘿咻,未料,莊男竟未經小花同意,偷拍2人不雅影片,事後更因不滿小花與其他男性互動,竟跑到小花上班的超商,揚言在網路上公布不雅影片讓對方紅,讓小花不堪其擾報警提告,新北地院審理後,依妨害秘密、恐嚇罪判處莊男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
判決指出,36歲莊姓男子去年12月間,曾2度與超商女店員小花合意發生性行為,而第二次時,莊男竟在未經小花同意下,以手機從小花背後偷偷拍攝2人的性愛影片。
今年1月間,莊男不滿小花與其他男生互動,竟跑到小花任職的超商,向小花展示手機內的截圖,出言恫嚇「還有很多張」,更揚言把不雅影片放到網路上讓小花紅,導致小花心生畏懼報警提告。
新北地院審理時考量,莊男嚴重影響小花身心,欠缺尊重他人隠私權的法治觀念,考量他已婚育有2子,因此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3月徒刑,另依恐嚇罪判處3月徒刑,應合併執行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可上訴。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