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直性騷擾!一名男子在高雄餐廳打工時,結識一名女同事,但在某天晚上上班時,竟拿著垃圾袋用完後剩的紙筒,偷拍打女同事的屁股,讓女同事氣得將他告上法院,一審遭判拘役30天,不過高雄地檢署認為刑責過輕,上訴至二審,日前判決出爐了。
判決書指出,一名男子阿德(化名)與涵涵(化名)都是高雄某餐廳的員工,沒想到阿德竟在民國112年3月某日晚間6點多至8點多期間,見垃圾袋用完後剩下一個紙筒,竟直接以右手拿起紙筒,拍打涵涵的屁股,此舉行動讓涵涵羞憤不已,到警局報案,由高雄地檢署偵查起訴。
針對涵涵的指控,阿德坦承不諱,情節與證人所說相符,還有LINE對話紀錄可證明,足以認定阿德的自白與事實相符。
法官考量,阿德趁著涵涵根本來不及反應、抗拒,持物品拍打、碰觸對方臀部,可謂性騷擾,實在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的觀念,但念在阿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不過高雄地檢署認為原審量刑過輕,且阿德犯後尚未與涵涵達成和解,請求法官從重量刑。但高院認為,原審量刑尚稱妥適,雖然原審審酌事項未提及阿德是否與涵涵和解一情,但關於阿德的犯後態度這一部份,量刑時已為審酌,且其量刑亦無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違法情形,因此駁回高雄地檢署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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