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穎孟被控貪污、圖利 各被判3年8月、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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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無黨籍台北市議員林穎孟被判3年8月、5年8月。(圖/東森新聞)
前無黨籍台北市議員林穎孟被判3年8月、5年8月。(圖/東森新聞)

前無黨籍台北市議員林穎孟涉詐領助理費遭起訴,台北地院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處3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圖利罪判刑5年8月,褫奪公權3年,全案可上訴。

另外,林穎孟前男友葉曜彰被依圖利罪判處5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

根據檢方起訴書,林穎孟議員任內,民國107年12月25日開始聘用楊姓助理,108年9月間楊姓助理請辭,林穎孟決定同年9月28日起資遣楊姓助理,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應發給楊姓助理資遣費。

檢方調查,林穎孟為免除支付資遣費用,108年10月仍登載楊姓助理為公費助理,向台北市議會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退機關提撥補助款等共計新台幣3萬5563元,直到同年11月間才辦理楊姓助理停聘。

此外,檢方查出,林穎孟也聘僱葉曜彰為公費助理,薪資由葉曜彰領取供2人支配使用。葉曜彰109年3月31日成立公關行銷公司,無法繼續受聘為公費助理,2人謀劃將公司新聘雇員充作議員公費助理,雇員再依公司指示處理承攬議員工作,以分攤公司成本。

檢方表示,葉曜彰的公司109年4月間聘郭姓女子負責平面設計、攝影及媒體影像製作,林穎孟、葉曜彰登載郭姓女子為公費助理,領取薪資,並扣抵林穎孟應由個人支出的議員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等社群媒體影像製作費、文宣設計費等,總計詐領23萬1656元。

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8月間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中華民國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起訴林穎孟、葉曜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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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言論由 中央社 授權轉載,不代表東森新聞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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