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檢署2年前接獲檢舉,指時任彰基醫院器官移植中心外科醫師陳堯俐,涉嫌夥同生物科技公司黃姓負責人、長年從事台灣、大陸2地器官移植的林姓業者等人,以「肝臟供體費」約35萬元至40萬元人民幣、「腎臟供體費」約20萬元人民幣,協助6名病患至大陸地區進行器官移植,導致患者術後1週或1、2年後亡故,檢調調查今(25日)依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等罪,將陳堯俐及居中牽線的生技公司人員等共5人起訴,並對陳具體求刑6年。
起訴書指出,5嫌明知人體器官移植或提供、取得,僅能以無償方式為之,不得基於營利而為器官之買賣及仲介,竟自2016年起至2019年間,有償仲介國人赴大陸地區山東、湖南進行肝臟、腎臟購買及移植,向病患收取費用後,透過地下匯兌方式與大陸地區醫師朋分費用。另由陳堯俐指示在台灣擔任其謝姓助理至大陸地區前往指導護理、教導病患術後照護事宜。
起訴書指出,陳堯俐藉在時任彰基醫院看診機會,獲悉病患有肝臟或腎臟移植需求,即請病患與黃嫌電話聯繫商談「肝臟供體費」約35萬元至40萬元人民幣、「腎臟供體費」約20萬元人民幣、術後照護醫療、大陸地區醫師報酬、食宿交通等移植相關費用,合計每名病患肝臟移植總計需費新台幣500萬元至750萬元,腎臟移植總計需花費300萬元至350萬元不等。
黃嫌向病患收取費用後,即聯繫病患前往大陸地區進行器官移植手術。陳堯俐並於肝臟移植手術進行間,赴陸在手術室內進行指導;陳以每名病患20萬元報酬,指示其謝姓助理前往大陸協助指導照護事宜。
檢方指出,5名被告涉嫌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嚴重違反醫學倫理、破壞器官無償捐贈之普世基本原則及我國國際形象,情節重大,且被告陳堯俐於2008年間曾因違法移植器官遭送懲戒,卻未知悔改仍繼續違法行為,具體求處被告陳堯俐有期徒刑6年,餘4名被告均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沒收全部不法所得合計2,037萬元。
彰檢指出,本案於2022年3月接獲檢舉,認該集團之作為,已違反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2條所規定之無償原則(嚴禁器官販運及器官移植旅遊),且嚴重破壞上開宣言所揭襲之「無償捐贈原則」、「公平正義原則」、「公開透明原則」、「商業化禁止原則」等器官移植相關原則,而製造無止境之道德風險,不論自醫療倫理或器官提供者之生命權及人性尊嚴的角度觀之,此等行為均應加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