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坐咖啡廳「沒消費還充電」竊盜罪送辦 判決結果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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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一名女子沒有消費,直接插電充手機,被一狀告上法院。(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嘉義一名女子沒有消費,直接插電充手機,被一狀告上法院。(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許多人喜歡去咖啡廳辦公、寫報告,除了可以填飽肚子,有些地方還提供充電區。不過,嘉義一名女子沒有消費,直接插電充手機,遭到店員勸阻仍不停止,下場出爐。

許多人喜歡去咖啡廳辦公、寫報告。(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許多人喜歡去咖啡廳辦公、寫報告。(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這起事件發生在嘉義市,根據判決書,今年9月19日,一名吳姓女子因在路易莎咖啡店內未點餐即插電充手機,被林姓店員發現後多次提醒並要求其消費點餐,但吳女不為所動,甚至以囂張態度繼續充電,最終林女選擇報警處理。

警方到場後,將吳女以現行犯身分逮捕,經檢察官調查,確認其行為符合竊取電能罪的構成要件,並提起簡易判決。吳女否認犯行,表示自己手機沒電,「那是公共場所,為什麼不能在那裡充電」,辯稱她用的是台電的電,並不是路易莎的電。
吳女否認犯行,表示自己手機沒電。(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吳女否認犯行,表示自己手機沒電。(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法院認為,吳女竊取的電力經推算為0.7度,換算電費金額約4.7元,但該行為侵害了店家財產權,且吳女在法庭上否認犯行,未與店家和解。法院最終認定其行為欠缺對他人財產的尊重,處以罰款2000元,並規定若不繳納可折算為2日勞役。

法院表示,由於竊取的電能價值低微,且案件對公共利益的影響有限,因此不採取沒收或追徵的處理方式。

EBC東森小教室-竊電

什麼是竊電? 

根據《二林鎮公所》的資訊,依據電業法第106 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
 
一、 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 

二、 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 

三、 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四、 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 

五、 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者。 

竊電罰則 

竊電所涉法律責任,包括刑事及民事二部分: 

一、刑事:依電業法第106 條規定,竊電者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民事:依電業法第73 條規定,追償竊電者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電費。 

其他:用戶拒絕稽查員檢查者,依照電業法規定,得當場停止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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