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北區營業處一名44歲主管級女子,因為不滿下屬的離職,會給自己帶來更大工作量,竟在晚間6點左右,持鐮刀猛砍下屬的辦公桌等物品,士林地方法院受審後,依毀損他人物品罪,判處主管5000元罰金。
判決書指出,台北一名女子小花(化名)為台電北區營業處電費組表務課課長,因不滿下屬美美(化名)要離職,導致她的業務量會增加,在去年8月某日晚間6點多,持鐮刀砍、砸美美的辦公桌、辦公椅、三層辦公鐵櫃,力道讓這些物品都凹陷、變形無法再使用。
美美發現後,氣憤地將現場照片、與小花的對話紀錄、台電北區營業處職場不法侵害事件通報表、員工執行職務疑遭受不法侵害處置小組會議紀錄等,全交給檢警。
對此,小花坦承犯行,檢察官調查後認為,小花的行為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不過在砍美美個人物品時,並無任何人在場,且小花也未在現場留有任何文字,或相當於惡害通知使美美心生畏懼的物品,與恐嚇罪構成要件尚有未合之處。
法官審酌小花不思理性處理問題,竟恣意破壞美美物品,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的觀念,實不可取,且犯後迄今未與美美和解,在考量小花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美美所受財產損失程度,依毀損他人物品罪,判處小花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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