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一名男子過去在交友軟體上認識一名未成年女子,竟多次侵犯得逞,還將每次的犯行都拍下來,其中一次發生在車上,遭女子告到台北地院,另幾次則是在家中發生,由新北地院受理,如今判決都出爐了。
判決書指出,新北一名男子阿華(化名)與一名未成年女子花花(化名),在民國104年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兩人在105年時進一步交往,阿華在同年某天的深夜11點多,買好滷味開車前往花花家附近,兩人約在車上見面,但花花吃了滷味後卻突有沉重睡意,阿華見花花昏睡過去,竟性侵得逞,過程中甚至還拍照,後來,花花返回住處後,收到阿華透過LINE傳來的私密照,直接報警處理,由台北地院審理。
後來在民國106年時,阿華將花花帶回家後,竟趁花花因沉睡不醒而無法抗拒的狀態下,於家中侵犯花花得逞,甚至還在對方不知道的情況下,以手機拍下影片。一年不到的時間,阿華還與花花發生兩次關係,其中一次為使用情趣玩具,均以手機拍下過程,甚至還有一次拍攝是沒經過花花的同意,花花仍氣不過阿華的行為,向板橋分局報案,由新北地檢署偵查起訴。
對此,阿華面對台北地院及新北地院的審理時,均坦承自己的犯行,也與花花於警詢及偵查中的證述相符,且還有兩人之間的LINE對話紀錄、影片檔作為證據,足以認定阿華的自白與事實相符。
在車上侵犯花花的部分,台北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判決確定起1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9小時。
至於家中的部分,新北地方法院認為,阿華在沒有經過花花同意的情況下,偷拍兒童不雅片,共犯了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拍攝少年之性影像罪,但考量兩人當時為男女朋友,且阿華犯後坦承犯行,也已與花花已200萬達成和解,全數履行賠償款項,顯見犯後積極彌補的態度,判處阿華有期徒刑4年。
不過阿華不服判決,上訴至二審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比較新舊法後,認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這起案件應適用修正前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規定,考量阿華與花花達成和解、賠償、結婚並獲得原諒,改判3年7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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