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男、張男為衝網路直播流量,今年農曆7月(民俗月)凌晨3時許故意在路口裝鬼嚇人,拍攝過程的曹男、扮女鬼張男遭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罰鍰新台幣8000元。全案可抗告。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曹姓、張姓男子今年8月17日凌晨3時30分在員林市中正路與民生路口,由張男蒙面扮成女鬼站在路口嚇人,曹男拍攝過程;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當時到場已未見曹男、張男,經調閱監視器查出身分,全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
法院指出,曹男、張男為應網路直播觀眾要求,由張男扮成女鬼站在路口嚇人,並由曹男網路直播,在公眾不特定多數人通行公共場所,足以使不知情他人受到驚嚇,而有危害安全之虞,因此,曹男及張男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6款事實應堪認定。
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6款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法院認為曹男、張男心態雖是應網路直播觀眾要求,但行為足以讓不知情他人受驚嚇,並有危害安全之虞,行為實有不當,處罰鍰8000元以示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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