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女子小花(化名)自創品牌保養品,去年1月間接到丁姓男子電話表示想購買保養品,便親自將一組保養品帶到丁男家中,沒想到,一進門卻有2、3名陌生男女在場,隨後丁男更連哄帶騙要求小花喝下「聖水」,趁小花意識模糊之際,拍下不雅照上傳到臉書,甚至性侵對方得逞;丁男挨告後辯稱,是小花自己脫去衣物,與自己發生關係,但新北地院不予採信,依乘機性交罪、散布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分別判他4年、6月徒刑。
判決指出,小花與丁男是朋友關係但並未到非常熟識,去年1月18日晚間7時許,小花接到丁男電話,得知對方要購買保養品,便已配合2年多計程車司機的車前往丁男住處,沒想到,一進門便有2、3名陌生男女在喝酒,小花雖沒喝酒,但在丁男連哄帶騙下,喝下「聖水」後,並在對方要求下進行禱告。
小花在失去意識前,強撐著打電話給計程車司機、市議員求救,但過沒多久手機就被丁男搶走,接著隔天醒來時赫然發現自己衣衫不整,手機、錢包等物全都被丁男藏了起來,最終找到機會逃脫後,這才發現自己被拍了不雅照上傳到臉書,更遭丁男性侵得逞,崩潰前往警局報案。
而丁男挨告時,否認涉案,宣稱是小花自己脫去上衣、裙子在沙發上小憩,自己一時好玩,為了糗對方,才會拍攝對方不雅照,後來對方清醒後,一同步入房間發生關係;此外,丁男反咬稱,小花偷了他的20萬元,他要求對方還款才會挨告性侵。
但新北地院法官審理時,根據計程車司機、議員、現場友人等人的證詞,以及對話紀錄、臉書不雅照貼文等證據作為佐證,認定小花所述確有其事,小花與丁男初次見面,應無蓄意誣陷對方的理由。
法官考量,丁男為逞一己私慾,乘小花陷入意識不清狀態時,為性交行為得逞,對小花身體性自主權未予尊重,造成對方身心受創,更散步對方不雅照片,侵害個人隱私,迄今更依舊否認犯行、飾詞狡辯,顯見他毫無悔悔意,因此依乘機性交罪判他4年徒刑,另依散布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他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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