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江姓女子與張姓男友赴美國留學期間,因不滿江父停止資助,返回台灣後持鐵鎚殺害江父後棄屍,一、二審均判處2人無期徒刑,今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江女與張男在中部某大學研究所畢業後,於民國103年間一同前往美國留學,期間江父以擔任小學保全收入資助江女,但江父在105年間停止金錢支援,導致江女與張男在美國的生活及學業陷入困警,2人因此心生怨恨。
109年11月間江女與張男返台後,曾多次與江父及江母理論,要求經濟支援,但屢遭拒絕並被報警處理,因此2人謀議行凶。
110年12月26日晚間江女與張男前往江父工作的小學,雙方發生爭執,江父指責2人擅闖校園,期間江女抓住江父手臂,張男持鐵鎚多次重擊江父頭部,導致江父當場身亡。
江女與張男行凶後,一度前往江父住處企圖加害江母未果,隨後2人返回小學清理現場血跡,並將江父的遺體棄置於台中市太平區山區某山溝。
一審的台中地方法院認定,江女及張男手段凶殘,泯滅人性,且被害人家屬多次表示無法原諒2人,考量2人坦承犯行,並經醫院鑑定有矯治教化的可能,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罪等判處江女無期徒刑;張男依殺人罪等,判處無期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二審認為,一審判決無違誤,量刑妥適,據此仍維持原判。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無違誤,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