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警局新莊分局一名江姓警員,去年利用承辦案件機會,結識15歲少女小花(化名),竟利用權勢3度強吻對方得逞,刑事部分考量江員已與小花及其家屬和解,因此判他緩刑4年定讞;而江員也被新北市警局、新莊分局移付懲戒法院,日前審理後,判他休職10個月。
判決指出,隸屬於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的江姓警員,去年因承辦案件結識年僅15歲的少女小花,明知對方是14歲以上,16歲以下的少女,竟在去年2月8日至同年4月初,分別在自家住處、陽台以及小花住處利用權勢3度強吻小花得逞。
新北地院審理時,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判他1年徒刑,江員不服提出上訴並主張,已與小花達成和解,判能從輕量刑,而小花也代為求情「我不希望江員遭受法律上的追訴」,法官考量後,宣告緩刑4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接受12小時法治教育課程,更禁止再接觸、聯絡與騷擾小花。
新北市警局與新莊分局認定,江員涉犯妨害性自主等案件,違失情節重大,事證明確,有移付懲戒必要,因此將他移付懲戒法院。
而懲戒法院日前審理後認定,江員身為警察,未能恪遵職守,導致社會大眾對公務員產生負面印象及不信任感,嚴重影響服務機關信譽,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小花達成和解並已履行,因此判他休職,期間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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