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軍人在租屋處開設刺青工作室,約從網路上認識的女子到家中刺青,但卻趁機對女子伸出魔爪,侵犯得程還拍照片。對此,女子提出告訴,男子一審遭判7年8月有期徒刑,男子不服判決,陸續上訴,日前最高法院判決出爐,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一名軍人小帥(化名)透過網路認識一名女子美美(化名),以自己會刺青為由,邀美美到他的租屋處體驗,當美美來到他家後,小帥先是對美美的手指進行無墨刺青測試,但美美無法接受刺青的疼痛,且還因先前有服用會造成嗜睡的藥物,只能先暫停刺青一事,在租屋處的床上休息,而這期間,小帥竟對美美伸出魔爪,不顧美美閃躲以示拒絕,侵犯美美得逞,甚至還用手機拍下照片。
經過訊問後,小帥坦承有與美美發生關係,但他認為自己與美美互有好感,雖對方有表示不願親吻,但當他脫美美衣物以及進行下一步時,美美均無反抗掙扎,他以所拍攝的照片為例,因為美美沒有掙扎,照片才會清楚而無晃動不清的狀況,且衣物也沒有任何破損,還反指,若他性侵小美,小美怎會返家後非馬上報案,而是和前同事、前男友及曖昧對象聯絡。
對此,美美透露,自己曾在職場遭侵害,因此在面對這次事件上,本來沒有想去驗傷,因無法想像及接受再次報案、開庭及自述過程的痛苦,但在與前同事哭訴的過程中,對方勸她去提告,因為如果沒有提告的話,可能會有更多人因為小帥而受傷害,也表明若害怕的話,願意陪同作筆錄,才讓美美決定要至醫院驗傷並追究此事。
台南地院也在調查中發現,小帥及美美的聊天紀錄,看得出在事件發生前,為互相會聊天、有好感而類似異性閨蜜之互動關係,但女生從沒有給出要進一步發展的訊號。而在照片上,也可以發現美美以棉被遮住身體、背向小帥、坐靠面牆的床邊一角,以遮掩躲避的姿勢,彰顯美美有抗拒行為。
台南地院認為,小帥為逞一己之私慾,對幾乎是他為閨密的美美下手,犯後還否認犯行,看不出有悔改之意,也未對美美進行補償,態度難認良好,依照相強制性交罪,判處小帥7年8月有期徒刑。
但小帥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高等法院,辯稱承認有強制性交,但對於照相的加重要件部分提出意見,他認為當下就馬上有刪除照片,會拍照是因為之前跟別人恩愛時,也有這個行為,是他個人的癖好。
高等法院認為,小帥坦承犯行,也在民事庭中,已75萬與美美和解,因此酌減其刑,改判3年7月。而小帥仍不服,再度提出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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