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與友人相約高雄的酒吧,在場內點了一個女陪侍,沒想到男子竟在酒後將女子帶往飯店,並試圖侵犯女子,後來女子的男友報警後趕到現場,男子急忙穿起褲子,但仍被一同趕來的警察抓起來,近期判決出爐了。
判決書指出,一名男子小帥(化名)在民國112年3月某天凌晨12點,與兩名友人相約酒吧喝酒,而這間酒吧是由其中一名朋友所經營,朋友聯繫酒店經紀點了一名女子花花(化名)擔任女陪侍,幾人陸續轉場到其他酒店,一起喝紅酒、啤酒及威士忌等酒類到同日4點30分左右。
當花花準備要離場時,整個人已經醉到四肢癱軟,需乘坐輪椅及旁人攙扶,意識十分不清,這時,小帥竟與花花共乘計程車,並將人帶到自己下榻的酒店,在計程司機的幫助下,將花花扛進1006號房,基於乘機性交的犯意,脫去花花下半身衣物,準備進行下一步。
後來小帥的友人也到同家酒店會合後,接獲花花經紀公司報警前來的消息,到小帥房外按鈴提醒,小帥迅速穿起褲子,並以棉被遮蓋花花下半身,沒過多久,花花的經紀助理兼時任男友便與警方一起趕到現場,發現花花意識不清的躺在床上,且下身未著衣物。
經過訊問後,小帥否認自己有想要侵犯花花而未遂的犯行,辯稱當天喝酒過程中,花花表明若她喝醉的話,要跟小帥回飯店,因此才會與花花搭乘計程車前往飯店,但花花因為喝的太醉,忍不住在床邊嘔吐,他扶著花花到廁所吐,便離開廁所清理嘔吐物,他並不清楚花花出廁所時有沒有穿褲子,而當他告知花花要離開現場時,花花表示還能與小帥發生親密關係,才會進一步互相親吻及擁抱。
法院認為,花花在案發時因為有到其他地方續攤,在十分鐘內傳了一樣的訊息給同一個人,還接連傳送「我醉」、「我不要了」、「我委屈」等訊息,而在進入酒店時,也有監視器錄下畫面,花花確實無力自主行走,頭部持續向下,雙腳拖行於地面呈四肢癱軟狀態,後面在被男友帶走時,也是身體搖晃、需要攙扶的狀況,足以顯見十分不清醒。
因此,法官認定,花花因酒精嚴重影響而身體癱軟無力、意識狀態模糊不清、對外界人事物感知及辨識功能薄弱之狀態,在飯店時也多次以手機傳送「不要」、哭著打電話給男友求援,難認有想與小帥發生合意性交行為的意願。
此外,小帥辯稱中提到花花是自行脫去衣物,但花花男友一行人找到她時,便大聲質問小帥為何脫花花衣物,當時小帥僅表示「請進請進,反正我有影片,她自己怎麼說的我都有影片,確實我還沒幹嘛」,並未積極辯駁,法官認為這是小帥為了卸責所說的話,依乘機性交未遂罪,判處小帥2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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