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男子去年5月時,因無照駕駛且以時速68公里超速騎車,與一名女騎士發生碰撞,導致女騎士重傷身亡。檢方認定男子超速並未能及時避開,依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事故主因並非男子的超速行為,判決男子無罪。
根據判決書,該起車禍發生於2023年5月16日凌晨5時11分許,當時女騎士騎乘機車經過水防道路,進入主要道路後與男子發生碰撞,導致顱內出血及頭部外傷,最終因中樞神經衰竭死亡。檢方認為,男子無照且以68公里的速度超速行駛,未能及時煞車,是造成這起死亡事故的原因。
不過法官依據現場的情況及專家證詞,認為這起事故的責任不能完全歸咎於男子的超速。根據測量,男子在事故發生時與女騎士的距離僅有8.5公尺,而根據一般煞車反應時間,無論男子是否依速限60公里行駛,都需要至少43.33至46.9公尺的距離才能完全煞停。因此女騎士突然進入道路,使男子無法及時反應,導致碰撞發生。
此外,根據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委員的證詞,事發地點雖為無號誌的交叉路口,但因為女騎士行駛的是防汛道路,屬於非供公眾通行的路外道路。該道路並不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規定,即「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準備」,因此男子在該路段並未被法律強制要求減速或隨時停車的義務,這也成為判決的重要依據。
法官認為,雖然男子在事故發生時的確存在超速行為,但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女騎士從防汛道路駛入車道的動作,而非男子超速行駛所致。根據事故當時的情況,男子無論是否超速,都難以在8.5公尺的距離內煞車,因此無法將被害人死亡的責任完全歸咎於男子,最終法院判決男子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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