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某國軍醫院一名陳姓少校司藥官,某日前往地下1樓藥庫時,竟不顧其他人在場,強行正面擁抱女醫務員,經女方掙扎後才放手,事後她氣得向院方申訴並報警提告。法院審理後,依違反性騷擾防制法,判處陳男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事情發生在民國111年12月某日下午5時許,女醫務員主張,當時她與同仁正在聊天,陳姓少校突然進入辦公室後,先喊了她的名字,並從她右側過來敞開雙手正面環抱她的上半身,「過程中完全沒有停下來,我看到他時他已經抱到我了,我完全來不及反應,感到非常錯愕」。
女同仁也證稱,女醫務員被陳姓少校抱住後當場嚇傻,且被抱著時表情不月、不太舒服的感覺,身體也左右轉動試圖掙脫,陳姓少校才放手並離去。
後來,陳姓少校於警詢時坦承,確實有擁抱女醫務員,但約1至2秒就鬆開,而在法院審理時卻辯稱,事發前2人在電話上起爭執,之後想找對方當面說清楚,「我進門看到她眼眶泛淚,為了安慰她才張開我的雙手迎向她,但因對方沒有回應我,我就退後了,我並沒有擁抱她」。
女醫務員則證稱,事發前確實與陳姓少校通公務電話時遭對方責罵,她情緒激動,感到很氣憤和委屈。
另外,陳姓少校的辯護人也表示,「擁抱行為為許多國家常見之打招呼方式,亦無帶有性暗示之目的」,且目擊女同仁與他相處不佳,並曾與女醫務員同時對他提起性騷擾申訴,因此主張證人所述偏頗不實。
對此,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陳姓少校走向女醫務員並伸出手正面環抱她,歷時約為2秒,過程連貫,並沒有伸出手後暫停,故認定陳姓少校供述與客觀事證不符,依違反性騷擾防制法,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