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男子在交友軟體上認識一名女子後,聲稱自己有多次的包養經驗,在女子拒絕包養要求後,又以一次5千元,誘使女子與他發生關係,但事後約好要付錢,卻避不見面,女子多次聯絡不到人,急忙向報警處理,近期判決出爐了。
判決書指出,台中一名曾姓男子,去年聖誕節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一名女子花花(化名),兩人在交換LINE後,曾男向花花提起,自己有過多次的包養經驗,因為高額報酬,花花答應了曾男的要求。
於是曾男在某天晚上,駕車載花花前往汽車旅館,進行一次性行為,事後曾男表示自己沒有帶現金,與花花約定隔天在當面給錢,但到了約定的日子,曾男始終沒有出現,花花也多次用LINE聯繫曾男,但對方都沒有回覆,花花才發覺自己受騙,氣炸報警處理。
經訊問後,曾男坦承有與花花發生關係,且事後未依約支付5千元,但否認有刻意引誘,或以詐術哄騙花花發生對價性行為,辯稱自己雖然有和花花說好隔天要付錢,但事後他覺得花花並未完成「約定的性服務」,因此遲遲沒付錢給花花,甚至還將對方的LINE刪除,並非要詐騙花花。
台中地院調查後,依汽車旅館櫃檯人員證詞、兩人之間的對話截圖、旅館監視器畫面、驗傷診斷書等證據,認定曾男確實有與花花發生關係,甚至在兩人訊息對話中可以發現,曾男明知花花有金錢需求,但卻在花花拒絕包養要求後,仍持續表示願意提高性交易費用,誘使花花答應發生關係,事後更是避不見面,認為曾男有悖誠信,無付款的真意,主觀上確有對花花詐欺的犯意。
法官認為這起案件事證明確,曾男的犯行也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引誘及以詐術,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罪,處1年6個月有期徒刑。
東森新聞關心您
犯罪行為,請勿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