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誕夜開房男伴卻先跑 她「全身剩4百」付不出錢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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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一名27歲的張姓女子去年聖誕夜和男伴入住汐止某汽車旅館,後來男方逕自離開。(示意圖/翻攝自pexels/CTWANT)
新北市一名27歲的張姓女子去年聖誕夜和男伴入住汐止某汽車旅館,後來男方逕自離開。(示意圖/翻攝自pexels/CTWANT)

新北市一名27歲的張姓女子去年聖誕夜和男伴入住汐止某汽車旅館,後來男方逕自離開,她睡醒後明知身上只有400元,卻仍向櫃檯人員要求延後退房4小時,遭警方依現行犯逮捕,且至今仍未付清積欠業者的延長住宿款項共1200元。士林地院審理後,依詐欺罪判處張女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張女去年12月25日晚間和男伴至汽車旅館投宿,原應於翌日12時許退房,然男方先行離開後,其明知並無資力支付延長住宿費用,亦無付款意願,仍接續向旅館人員表示欲延長住宿時間各1小時,共4次,直到隔天下午4時許,她向櫃臺表示欲再延長投宿時間遭拒後,才表明身上無款項可支付。

張女辯稱,「我離開時,跟櫃臺的人說身上的錢不夠,可不可以後付,櫃臺經理同意我離開,留下我的通訊軟體LINE聯絡資料跟手機號碼、姓名,約定下個月10日還款,要離開時,我只有1個塑膠袋裡面裝400元現金跟20、30元的零錢,身上只有400元,店家已經同意我離開,當然就沒有把身上的400元給對方」。

士林地院認為,就算張女確實一時誤認自己有支付能力,發現身上錢不夠後,應會主動向旅館告知可支付部分費用,以獲取對方之諒解,然被告卻捨此不為,直接向櫃臺組長告知自己沒有錢,甚至在對方同意其離開時,認不將身上之400元先支付對方係當然之理,是認被告有本件詐欺得利之犯意甚明。

法官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卻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僅為滿足一己之私,即任意對他人為詐欺得利犯行,對他人財產法益毫不尊重,價值觀念顯然嚴重偏差,所為實非可取,犯後又否認犯行,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賠償損失,難認顯可憫恕,因此依詐欺罪判處張女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以上言論由 CTWANT 授權轉載,不代表東森新聞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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