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蠢煞持刀埋伏「情敵」 誤砍散步父女…手腳筋慘斷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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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疑女友劈腿,醋男約友埋伏,竟在巷子誤砍無辜父女。(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懷疑女友劈腿,醋男約友埋伏,竟在巷子誤砍無辜父女。(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新竹一名男子,因為懷疑女友劈腿,與朋友一同前往女生的工作地埋伏,沒逮到人便拿著刀四處尋找,見到一對父女走在路上,竟將他們誤認為女友,持刀怒砍,將人手筋腳筋砍斷,日後遺存活動障礙,事件由檢察官偵查起訴,近期判決出爐了。

判決書指出,新竹一名龔性男子,因為懷疑女友美美(化名)與他人曖昧,憤怒之下,與友人陳姓男子,以及陳男的朋友,在民國113年1月某天晚間22點56分左右,一起前往美美的工作地點附近埋伏,打算「教訓」美美的曖昧對象。

但幾人抵達現場後,並沒有看見美美和其曖昧對象,龔男便拿著一把開山刀,陳男持藍波刀四處搜尋,在其他暗巷內碰見阿國(化名)帶著10歲女兒迎面走來,誤認為女友以及她的曖昧對象,龔男憤怒持刀由上往下朝阿國揮砍,使阿國倒在地上,陳男也持刀上前揮砍阿國,導致阿國右大腿股四頭肌斷裂、左足底肌腱斷裂、右手第五指撕裂傷及脫位併韌帶斷裂之傷害,而達嚴重減損一肢以上機能之重傷害。事件由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後,偵查起訴。

在調查過程中,龔男及陳男對於犯罪過程均坦承不諱,與阿國、10歲女兒、美美的證詞大致相符,且龔男及陳男互相指認為犯罪嫌疑人,再加上汽車租賃契約書、LINE對話紀錄截圖、救護紀錄表、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案發現場照片、阿國受傷照片、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等為證,認定龔男及陳男的自白與事實相符。

因阿國遭龔男及陳男持刀揮砍,因而受有右大腿股四頭肌斷裂、左足底肌腱斷裂、右手第五指撕裂傷及脫位併韌帶斷裂等傷害,右大腿日後遺存活動障礙(無法深蹲及跳躍),東元綜合醫院也向新竹地院證實,阿國的傷勢已達重傷害的程度,嚴重減損一肢以上的機能,依刑法第10條第4項第4款文明規定,此情況為重傷。

法官認為,龔男及陳男的行為,屬於刑法第278條第1項之重傷害罪,再者,龔男先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遭判6月有期徒刑,於110年8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而陳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遭判1年2月、1年3月有期徒刑,107年4月3日入監執行後假釋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8月,於110年12月19日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當加重其刑。

此外,法官提到,龔男及陳男不顧阿國女兒僅是兒童,在孩子面前砍傷其父親,除了使阿國受有重傷害外,更使女童遭受極大驚嚇,嚴重影響其未來身心發展,且陳男並未與阿國達成和解、龔男雖達成和解,但並未依約賠償,難以同意龔男及陳男辯護人,希望酌量減輕罪刑的要求,分別依重傷害罪、累犯,判處龔男6年2月有期徒刑、陳男6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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