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劉姓男子去年透過同事王姓男子介紹,認識另名女子小玲(化名),並於同年5月間邀小玲吃宵夜、看夜景,卻與王男合謀帶小玲到汽車旅館猥褻。法院日前宣判王男6個月徒刑,緩刑3年;劉男6個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劉男5月28日深夜主動邀小玲外出,並於午夜約0時45分先載王男上車,再於中山區接小玲上車。劉、王兩人之後乘小玲在車上熟睡之際,於凌晨1時13分把車開進台北市一處汽車旅館。
小玲清醒後驚覺人在摩鐵,質問兩人並拒絕下車、要求返家,但仍被王男哄騙下車,進而遭到侵犯。小玲同天清晨近5時,透過已打開的車庫逃出摩鐵、報警。
台北地院法官依DNA證物、3人LINE對話及IG截圖,認定劉、王犯強制猥褻罪,以《刑法》第224條之1 、第224條、第222條第1項第1款,判處劉男6個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另考量王男與被害人和解,判6個月徒刑,緩刑3年,但期間交付保護管束,禁止其與小玲通話、通信、接觸等其他聯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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