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黃姓女子飼養1隻寵物犬,平時放任住家附近走動,去年10月間,黃姓女騎士騎機車經過,撞上犬隻後倒地送醫不治,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飼主有管理寵物義務,判她6月徒刑,可上訴。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黃姓女子飼養寵物犬1隻,平時未注意看管犬隻,而放任在台中市潭子區的住處周邊奔跑、走動。
飼主的犬隻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上午8時13分,穿越潭子區潭興路而出,黃姓騎士騎車經過時,因閃避不及與該犬隻發生碰撞,黃姓騎士因此人車倒地,並受有頭部外傷、顏面骨合併顱底骨折、顱內出血、右側多處肋骨折併氣血胸等傷害。
黃姓騎士經送醫急救後,仍因創傷性休克併中樞神經及呼吸衰竭死亡,案經中檢偵辦後,依過失致死罪起訴飼主。
台中地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疏縱或牽繫畜禽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動物所有人或監護者,應隨時注意動物動態,有不得妨害交通的義務,黃女為犬隻飼主,自應承擔監控管理注意責任,飼主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
合議庭審酌,黃女於員警尚未能確認實際犬隻所有人前,即向警方坦承為犬隻所有人,且黃女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但因金額差距過大,至今未能與家屬達成和解等犯後態度。台中地院日前宣判,飼主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報導本於目前偵辦進度與披露資訊,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