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北部某國中老師的25歲女教師, 去年5月連續2天,帶男學生回自家課後輔導,卻多次發生性關係,男學生母親見兒子回家「滿身草莓」,氣憤提出告訴。桃園地院簡易庭審酌女教師坦承犯行,判6月徒刑、緩刑3年,並應於半年內支付公庫10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女教師於5月25日、5月26日帶男學生到其租屋處,並總共發生3次性關係,學生母親之後發現兒子身上有大量俗稱「草莓」的吻痕,到學校查訪並報警,事件因此曝光。
女教師接受偵查時坦承與未成年學生有性關係,但未違反學生意願,訊後被檢方認定涉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子為性交罪嫌在內,共3項罪名。
庭審時,法官考量女教師無犯罪前科紀錄、素行良好,當庭呈上悔過書並深切自責,可見確有悔意,另女教師雖有意和解,但告訴人未到庭、接受庭訪亦表示不和解,遂依3罪各判4個月徒刑,應執行6個月,緩刑3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隔天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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