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三峽一名汽車駕駛,日前駕車途經中正路二段、大利路口時,不慎撞傷路過的黑狗,卻並未停車查看,肇事離去,最終導致犬隻死亡,後續新北市政府動保處介入追查,認定駕駛違反《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規定,對駕駛開罰新台幣3萬元。
新北市動保處指出,日前接獲民眾報案,三峽區中正路二段、大利路,有車輛不慎撞傷黑狗,但未下車察看犬隻狀況直接肇事離去,動保處人員與警方派員到場時,卻發現犬隻已經死亡。
後續通知車主到案時,車主宣稱,當時趕著上班且行駛過程中與左側車輛並行,未注意到犬隻竄至路中不慎撞上,而經查閱車主行車紀錄器,發現車主多次變換車道,且與旁側車輛併行,因此發現犬隻時才會不注意直接撞上,認定他已違反《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使動物受傷害之行為人,應儘速將動物送醫治療」,依同條例第18條第1款,處以新臺幣3萬元罰鍰。
動保處也說,除了開罰該名駕駛外,目前也在周邊住家、商家詢問釐清該犬隻是否為有飼主犬隻或是流浪犬隻,如果發生在飼主未使用繫繩且疏縱犬隻的情形下,而導致飼犬遭撞傷,飼主也可能涉及《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第4款規定「應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可依同法條第30條第1項第1款,開罰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新北市動保處呼籲,如在路上發現動物時,請減速慢行,如遇突發狀況不慎撞傷動物時,也應盡快將動物送醫並通報動保處,不可無視動物生命,置之不理,以免涉及違反本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規定,而遭受裁罰;另外提醒飼主勿放養犬隻或未使用繫繩使犬隻在馬路亂竄,易發生危險也會遭受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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