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騎別人機車,獲判無罪,讓車主不能接受,彰化一名陳姓男子在路邊,隨機騎走一台機車,4個小時後,男子又把機車停回原位,彰化地院認為男子沒有竊盜和「占為己有」的主觀犯意,判他無罪,但檢方認為,他騎走機車還消耗10公里的汽油,將向台中高分院提上訴。
車子被陌生人騎走,不少人第一直覺會認為車子被偷了,但如果竊賊又把機車停回原處歸放,這樣是算有罪還無罪呢?彰化這名陳姓男子,隨機騎走路邊機車,車主發現機車不見報案,但當員警與車主回到機車被偷竊的地點時,正好碰到嫌犯把車騎回,當場被依現行犯逮捕,嫌犯把機車騎走3、4個小時,消耗10公里的汽油,最後彰化地院卻判他無罪,原因就在於彰化法官認為,被告騎回原址停放,無意支配使用,這屬於使用竊盜不同於刑法上的竊盜罪,因此判被告無罪。
遭偷車主:「相當不符合邏輯,這樣有點在慫恿大家趕快去作案,去使用去偷這樣。」
類似的判決在去年五月也曾發生,這名男子跑到騎樓,利用車主的機車到附近診所及早餐店偷竊,事後再把車騎回歸還,彰化檢方判定不起訴;同年八月在台中,一名男子趕著看醫生,用自備鑰匙騎走別人的機車,事後同樣遭判無罪,也讓車主不能接受。遭竊車主張先生:「你只要不是你的東西,沒有經過人允許就屬於偷竊了啊,我在教小孩也是都這樣啊,你只要沒有問而拿,就是偷。」
沒有經過車主同意就把車騎走,車主認為機車遭竊,但車子又被物歸原主,照法官的判決,等同於是未經對方同意借用機車,車主頂多只能向被告求取汽油消耗的民事賠償,只是這樣的爭議判決,不只車主傻眼,也讓人想問,是不是以後偷車再歸還都能認定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