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底基隆八堵分駐所蘇姓警員,值班時遭大貨車衝進派所內撞死,事發後警察人身安危和相關撫卹引發基層警和民眾關注,而外界更是把矛頭指向銓敘部認定太過嚴格,不過根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法條,殉職認定為警政署權責。對此警政署表示,已請基隆警察局補充說明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憑辦,擇日邀集「審查小組」召開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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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國內共有10名警員因公殉職,根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3條,內文明訂如因搶救災害、逮捕罪犯或於辦公場所意外死亡等共5項死亡情形,來辦理因公死亡的相關撫卹。據了解,銓敘部都是根據撫卹法來核發撫恤金,並沒有因公死亡和殉職的差異。
由於警察人員因為長期處於危險中,因此是否殉職,則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根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6條,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撫卹金基數內涵依其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並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但這筆加發的撫恤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撫卹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換句話說,因公殉職多出的撫恤金要由警政署支付。
另「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中第17條中就明訂,執行「搶救災害、拘提或逮捕案犯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才符合殉職規定。不過107年經修改,放寬為執行前條各款所定勤務之一,處理對其生命有高度危險之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即認定殉職。
對此警政署表示,已請基隆市警察局補充說明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憑辦,案經該局於113年6月再次函報,刻由本署會辦各相關單位表示意見中,並將擇日邀集「審查小組」成員召開會議審議。
有基層警就說,學長都說要拿殉職沒那麼容易「要嘛被刀砍死、要嘛被槍打死」。不過也有基層指出,其實法律寫得一清二楚,只是長官不願把殘酷真相說出口,反而不斷拍胸脯保證撫卹一定最高,這樣一來落差感當然就很大,就會讓外界誤以為又是哪個單位去擋。
基層普遍希望警政署可以盡快提修法放寬限制,不要再局限在「搶救災害、拘提或逮捕案犯勤務」這三項行為,畢竟有這些當後盾,才是基層在第一線衝鋒陷陣最好的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