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郭姓男子去年在家樂福中原店內以殺蟲劑噴打火機點火,事後未注意殺蟲劑上殘火就離開,導致家樂福火災、損失新台幣4億2600餘萬元,桃檢今天以公共危險罪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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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檢署起訴書指出,郭男去年12月3日凌晨3時許與黃姓、周姓友人至家樂福中原店購物,逛至地下1樓的清潔用品區時,郭男任意拿起貨架上1罐殺蟲劑,再取出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火,並將殺蟲劑朝打火機的火焰噴霧1次。
檢方表示,郭男被瞬間產生的火光及熱氣驚嚇,他在未確認殺蟲劑噴嘴是否仍有殘存餘火情況下,逕自將殺蟲劑放回貨架,並與友人離開此區,繼續前往其他區域購物。
起訴書指出,當天稍晚由於此殺蟲劑上餘火未熄滅,導致貨架上其他殺蟲劑接續著火並爆炸,火勢迅速延燒,店內除了物品因燒燬、煙燻無法使用,1樓及地下1樓牆壁及天花板均受嚴重煙燻而喪失主要效用,也讓建物結構損壞。
檢方表示,經結構技師依據火災結構損害修復鑑定結果進行修復及補強,總計造成店家資產及商品庫存損失約4億2600餘萬元。警方當天因火災調查,在店外盤查滯留的郭男等人,當時郭男向警方坦承肇事。
檢方審理時認為,郭男涉犯失火燒毀現有人所在的建築物罪嫌,但於火災事故發生後、偵查機關未發覺犯罪行為人之前,主動向員警自承其為肇事者,符合自首要件。
起訴書指出,家樂福公司指控郭男在案發前,與友人討論到網路上有人拿殺蟲劑噴已點燃的打火機做起火實驗,認為郭男明知此舉會引發火勢,是不確定故意。
不過,檢察官認為,這部分僅能證明郭男知道噴灑殺蟲劑瞬間可能引起短暫火光,無法證明郭男知道放回架上的殺蟲劑有餘火,以及對後續火災的不確定故意,且同行友人也證稱不知道有餘火等,加上警方盤查郭男時,他的反應緊張、語塞,研判應是出於過失行為。
桃檢今天偵結,以公共危險罪嫌,起訴郭男;同行黃姓、周姓2名友人因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