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1200萬交保 檢抗告卷證最快今晚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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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涉嫌貪污罪1200萬交保。(圖/東森新聞)
鄭文燦涉嫌貪污罪1200萬交保。(圖/東森新聞)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捲入土地弊案,今(9)日上午10點第2次開羈押庭,法官裁定,鄭文燦涉嫌貪污罪1200萬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檢方不服當庭提出抗告,而桃園地院表示,最快今晚就會把檢方抗告卷證以「最速件」送到高院。

桃園地院發布新聞稿指出,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嫌部分,鄭文燦雖否認犯行,但是依照聲請書所附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判斷,此部分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而洗錢罪嫌部分,鄭文燦否認犯行,又依前述鄭文燦收受賄絡犯罪嫌疑重大,而聲請意旨所指台塑集團顧問廖某等人所交付500萬元現金,法律評價上屬犯罪所得之嫌疑亦重大,然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著重於有無掩飾及隱匿手段,依目前事證,聲請人就此部分之釋明不足,此部分應予駁回。

至於洩密罪嫌部分,依卷內事證除台塑集團顧問廖某之供述或轉述外(含衍生證據),並無其他事證作為補強證據,至多僅能釋明有可能有相關公務員洩密,尚難認洩密之來源即為被告,是就此部分之應予駁回。

在就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部分,聲請人以本件被告有上開所指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此部分之聲請意旨有據。

至聲請人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之情事,進而影響相關公務員及證人等情,然被告卸任市長一職後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於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仍有疑義,且被告所犯涉及對價關係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亦未釋明有哪些公務員知悉此等事實。

至聲請意旨雖另以被告有秘書或司機等輔助人手,而有串證之虞,然依目前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上開輔助人手有涉入。準此,檢察官並未釋明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就現今通訊發達之聲請理由,即無從作為附隨之聲請標準。又目前交付款項之對向犯即被告廖OO、廖OO、侯OO、楊OO等人均已指訴甚詳,且除高齡90歲之楊OO交保在外,其餘被告均已裁定羈押禁見,本案案發迄今許久,相關蒐證照片已顯現在卷,故難認聲請意旨就此部分之聲請理由有據。

聲請意旨雖以本案尚有諸多證據待調查及傳喚,認有羈押之必要性,然而本案案發至今多年,且被告交接桃園市長職務至今已1年半,難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本件所具備之羈押原因並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

最後,法院考量本案對向犯嫌交保之金額,及被告之政商地位,認為本案准予新臺幣1200萬元交保得以替代羈押,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鄭文燦9日上午10時抵達桃園地院開羈押庭,歷經4小時庭訊,法官諭知鄭文燦1200萬元交保候傳,同時限制出境出海。而鄭文燦本人也在下午3時26分左右步出法院。桃園地院9日交保1200萬元之裁定,仍然可以抗告到高院,不過桃園高院8日撤銷發回桃園地院之裁定,不得向最高法院抗告。

鄭文燦涉貪 鄭文燦 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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