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檢方抗告成功!鄭文燦交保 高院撤銷發回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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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前市長鄭文燦捲入土地弊案。(圖/東森新聞)
桃園前市長鄭文燦捲入土地弊案。(圖/東森新聞)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捲入土地弊案,遭桃園地檢署以貪污罪聲押禁見,而桃園地院法官裁定以500萬元交保,檢方提出抗告,而高等法院今(8)日做出裁定,法官衡量鄭文燦,跟共犯們有利害關係有串供高度可能性,因此,全案發回地院更裁,鄭文燦將會再度被傳喚開羈押庭。

原審裁定主文被告准以新臺幣5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檢察官因被告鄭文燦等案件,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羈字第574號裁定,提起抗告,高等法院於今(8)日裁定,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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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指出,原審並未於裁定中說明被告究竟有何羈押之原因,若被告有羈押原因是否均無羈押之必要?原審未予以說明其認定依據,本院自無從判斷其適法、妥當性。

此外,檢察官已於聲請羈押理由書及抗告書中敘明尚有傳喚桃園市府相關局處公務人員以查明本案事實之必要,則相關共犯或證人與被告間是否尚有聯絡本案案情之可能?衡以共犯間具有利害關係,彼此存有相互勾串供詞、互為維護之高度可能性,復酌以被告於本案之地位、角色及參與程度,是否能排除其影響與其具有一定上下隸屬關係之共犯或證人陳述之可能性?再酌以現今通訊軟體發展程度甚易被用以聯繫勾串或影響相關人未來陳述之可能性,在全案情節尚未調查釐清前,被告及其他共犯、證人間是否仍有勾串之可能?原審之諭知是否即能排除被告逃亡,甚或排除被告與其他共犯或證人互相聯絡本案案情而串證、滅證之可能?以上,均未見原裁定詳予論述,顯有理由不備之違誤。

高等法院強調,原裁定既有上述不當之處,於法要屬無可維持,因此發回原審法院更裁。

鄭文燦涉貪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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