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末妻狂吐!他臨停路肩急救 慘遭檢舉收4千元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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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癌末妻臨停路肩,他收4000元罰單。(圖/翻攝自pixabay)
載癌末妻臨停路肩,他收4000元罰單。(圖/翻攝自pixabay)

彰化一名男子,在112年4月載著癌末妻子,行經雲林台61路段,因妻子突然嘔吐,擔心有被噎死的情況發生,才緊急將車停在路肩處理,沒想到此畫面被後車行車紀錄器拍下,導致他在同年6月收到罰單,決定提告監理所,要求撤回罰單,前幾日判決出爐了。

判決書指出,一名駕駛人陳姓男子控訴,他在112年4月駕車,行經雲林縣口湖鄉台61北上255.2公里處時,臨時停在路肩,遭民眾持行車紀錄器影像檢舉,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員警審視後,認定有「行駛快速道路違規使用路肩」之違規事實,同年6月裁處陳男罰鍰4千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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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不服遭裁處,提告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陳男指出,當時車上載著因腦部及胸部多次手術,而失去行動機能的癌末妻子,妻子突然嘔吐不止、滿口穢物,他必須立刻處理,否則可能會導致妻子因噎到而致命,才會緊急停在路肩,陳男認為,此舉行動符合行政罰法第13條之緊急避難行為,且事後也有向妻子的居家安寧療護醫生報告,要求撤銷原處分。

對此,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答辯時提到,汽車行駛在高速公路上時,除了發生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狀況,原則上是禁止用路人行駛於路肩,或利用路肩超車或倒車,否則可能會影響緊急事故的處理、重症救護等,並非駕駛人片面判斷是否可以使用路肩。

臺中區監理所認為,陳男的主張對自己有利的事,就應該要負責舉證,指出陳男所提證據,僅能證明妻子確實有病狀,但當時究竟為何停在路肩卻不能證明,且當日行駛快速道路,陳男應判斷駕車能力,及同行乘客狀況是否堪負荷,認為此情節與緊急避難的法定要件不符。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調查指出,陳男在駛入路肩後是緩慢行駛,後方的檢舉車輛可以輕易超越,依照陳男的行為觀察,確有可能發生妻子突然嘔吐的狀況,導致陳男做出此駕駛行為。且在詢問彰化基督教醫院居家安寧療護科醫師林盈利後,醫師提到,他在事發後11天到陳男家中訪視時,陳男有提及這件事,而醫師也將這件事記錄在病資上。

法官認定,陳男並非因為臨時收到裁處,而憑空杜撰一起事件,認為陳男所說可以相信,裁定原處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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