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1名黃姓婦人於2020年9月25日晚間,騎機車返家途中,不慎墜入施工中的坑洞死亡,陳姓包商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與黃女家屬達成和解,獲得緩刑,事後黃女的羅姓丈夫與3名孩子,對於現場未設置交通錐和夜間警告措施,對工程發包及水溝管理單位農田水利署提出國賠,4人求償慰撫金各250萬元。
據了解,黃女3年前晚間從農田騎車返家,行經南州鄉產業道路,不慎墜入施工中的農田排水溝坑洞死亡;陳姓包商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遭判刑一年,緩刑3年,後續黃女家屬針對事故地點未設置交通錐、夜間反光和施工警告燈號,向工程發包及水溝管理單位農田水利署提出1000萬國賠。
農田水利署表示,水溝是他們所設置管理,經屏東管理處發包給工程公司施作,且已有指示該公司應在工地範圍明顯處和工程終起點,豎立標示牌警示,認為黃女死亡為陳姓包商的過失,農田水利署在水溝設置及管理,已做出防範措施並無疏失,由於黃女早已知曉水溝正在施工,卻在行經時未注意車況,認為黃女也有過失,應減輕他們的賠償責任,後續家屬已與該公司和陳姓負責人以485萬元和解,農田水利署與該公司和負責人並無連帶責任。
法院審理,公司施作工程時,農田水利署及屏東管理處,並未向屏東縣南州鄉申請路權,導致施工期間道路並未封閉,因水溝施工,造成坑洞出現,長達5日農水署皆未及時發現,防止危險發生,事故地點甚至也無任何防護措施及警告標示或號誌,法院認為此次事故發生不是道路損壞,是水溝施工工程管理欠缺,家屬提告國賠有理。
法院說明,法官日前依法宣判,考量事故發生原因及管理缺失等情形,判農田水利署應賠償羅姓丈夫和3名小孩各150萬元為適當,扣除工程公司在民事部分已賠償485萬元,應支付4人各28萬7500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