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陳韻宣因母親生病想要投入救人工作,成功考上消防員後,卻在受訓期間因身高僅158.9公分,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的「160公分女性標準」相差1.1公分,因而遭廢止受訓資格,陳女質疑規定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31日)判決違憲,認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至遲屆滿一年後失效;對此,消防署也做出回應,將依消防人員執行消防工作實際需求,配合考選制度調整未來選任女性消防人員基礎條件。
據悉,陳女過去接受採訪時指出,當年因為母親生病才會想投入救人工作,2018年間考上消防員,前往南投竹山受訓期間,卻在複驗時發現身高僅158.9公分,而根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規定「女性身高不符合160.0公分為不合格」,遭廢止受訓資格,陳女不服因此質疑規定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今天(31日)在判決內文中指出,我國男性平均身高為172.0公分,女性則為159.5公分,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規定男性身高限制為165公分,遠低於男性平均身高7公分,僅排除10%男性國人,然而女性限制為160公分,高於平均身高0.5公分,卻排除55%女性國人應考,有違憲法平等原則,因此做出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項規定違憲,宣判之日屆滿1年時失效。
對此,消防署稍早也回應指出,有關憲法法庭宣判考試事件,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28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規定,消防署將依消防人員執行消防工作實際需求,配合考選制度調整未來選任女性消防人員基礎條件。
消防署也說,本次憲法法庭宣判消防人員身高限制規定因對女性有不利差別待遇違憲,消防署將以消防工作實際需求為前提,配合考選制度調整未來選任女性消防人員之基礎條件,並於教育訓練期間,透過消防署訓練中心各項專業消防訓練培育新任消防人員,期使消防人員能夠應對各種災害及緊急情況,保障本身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