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意私房」會員涉偷拍 女子求償200萬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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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李男等人均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封面圖/翻攝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官網)
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李男等人均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封面圖/翻攝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官網)

「創意私房」論壇會員李姓男子等人涉偷拍,一審刑事已判決,一名女被害人求償200萬元。北院認為,刑事未認定李男等人為論壇經營者,且被害人是遭另案被告偷拍,判決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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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緣於,李姓、陳姓、董姓及黃姓男子於民國111年至112年間多次以違法手段偷拍成年或未成年女子的隱私照片、影片,並將畫面販售給「創意私房」論壇,再朋分販售所得牟利而遭起訴。

刑事部分,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李男等人均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李男、董男另犯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陳男另犯意圖營利提供竊錄設備罪,事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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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審酌李男等人對未成年犯非法竊錄私密影像,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判處李男有期徒刑6年6月、陳男判刑5年10月、董男判刑1年9月、黃男判處6月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其中,一名女性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主張,李男等人為滿足自身對不當性慾、錢財追求的目標,長達數年時間以一定規模的商業模式販賣未經同意的未成年、成年人私密影像,藉由侵害被害人的名譽、隱私而獲利。

被害人認為,李男等人把影像於網路上兜售,還留下被害人資料供不特定人在網路瀏覽、肉搜,導致她的名譽、隱私、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遭到貶損,與她的損害有因果關係,請求李男等人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新台幣200萬元。

北院審理後認為,李男、陳男為自行販售性影像者,董男、黃煌則提供持有的性影像給陳男,再由陳男在「創意私房」販售。

北院認為,被害人是遭另案被告拍攝性影像,刑事部分未認定李男等人直接販售原告的性影像或共同經營「創意私房」論壇者,難認李男等人對原告有共同侵權行為,因此判決原告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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