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游泳教練,透過交友軟體約16歲高職女生開房,並偷拍兩人性愛影片,還以付費方式在網路兜售「露臉完整版」,牟利3萬元;少女驚覺成成人片女主角,憤而報警,但台北地院審理時,他堅稱不知少女未滿18歲,但法官不採信,且認為被告拍攝全臉,揭露其身分,自私至極,重判他徒刑9年,經上訴二審,改判八年徒刑,可上訴三審。
游泳教練前年透過交友軟體認識A姓少女,前年2月,兩人相約西門町某商務旅館開房,他趁對方洗澡時,在床邊架設錄影設備,未經對方同意竊錄過程,事後,還將影片上傳社群網站、付費頻道網站與成人色情網站。
他為了增加買氣,先PO一段少女未露臉的15秒影片,標明「高職妹」,藉此吸引買家到付費網站購買「露臉完整版」影片,每次售價四百至五百元,總共牟利3萬元。
少女透過友人得知自己成為成人片女主角,憤而報警,台北市警局搜索贓男住處,查扣手機、電腦內影片,犯罪事證明確,檢方依《意圖營利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等多罪起訴臧男。
一審贓男辯稱,他不曉得少女未滿18歲,且當初雖然竊錄,卻未壓制少女自由意志,他強調「我只是想留念」,對於上網販賣性愛影片牟利,卻無法提出一個說法。
但其辯詞遭法官打臉,一審判決書指出,少女在交友軟體的「限動說明」已經介紹自己就讀高職一年級,網頁裡有她穿制服照片,而且贓男是趁對方洗澡時偷偷架設手機,開設錄影功能,明顯完全違背少女意願。
此外,法官認為,贓男刻意拍攝少女正面臉孔影像,以免費試閱手段行銷,兜售收費的「露臉完整版」,有意圖營利販賣未成年人性影像犯意,自私至極,甚至被少女質問時,還不下架影片,直接封鎖她,更是毫無悔意,因此一審法官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之《意圖營利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重判贓男九年徒刑。
贓男不服上訴,高等法院維持與一審同樣見解,但因為贓男與少女家長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依同樣罪名改判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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