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中國漁船插鐵管「衝撞巡防艇」 船長二審判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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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籍蔡姓船長非法越界捕魚,在船舷插鐵管衝撞海巡署巡防艇,造成巡防艇設備多處受損,案發後達成和解賠償650萬元。一審判蔡男7月得易科罰金,二審維持原判,可上訴。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指出,蔡男去年9月25日自福建省出發,駕駛中國籍漁船「閩閩漁61212」,船上搭載16名中國籍船員,並於航行過程中將船舷右側插滿鐵管,以阻止台灣海巡人員登檢。

判決指出,蔡男漁船於同年月29日擅自駛入距新竹縣市外海西北方11浬至領海基線5.6浬處,為台灣公告的禁止水域,並進行非法拖網捕魚。

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十二海巡隊獲悉後,駕駛巡防艇前往查看,欲上去蔡男漁船登檢攔查,蔡男拒不配合,隨即下令船員把船舷左側也插滿鐵管,並衝撞海巡署巡防艇,海巡人員見狀,只能暫時遠離蔡男漁船,之後才依法登檢。

海巡署巡防艇遭蔡男漁船衝撞,導致巡防艇駕駛艙、登船梯、救生筏等設備,多處破裂、變形、脫落,船體毀壞而不堪使用。

一審認定,蔡男涉犯入出國移民法的未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罪。審酌蔡男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事後與海巡署達成和解,並賠償新台幣650萬元,各別判處2月、6月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得易科罰金。

檢察官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檢察官主張,蔡男犯罪手段嚴重,造成海巡人員執法過程的人身安全極大危險,且是多次越界捕魚累犯,屢遭海巡署裁處行政罰鍰、驅離出境,不思悔改、不斷侵擾,請求重判。

二審合議庭認為,一審判決量刑公平合理,並未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且海巡署未對一審刑度異議,檢察官上訴也未舉證加重判刑事由,上訴無理由,日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封面圖/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翻攝自Google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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