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林姓男子超速撞死「鬼切」單車騎士,一二審均被判處有罪,直到事故鑑定發現,即使未超速也來不及煞車提出再審,才改認無過失獲判決無罪,可見車禍鑑定重要性。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指出,林男民國109年12月10日上午以時速54公里開車,超速行駛於高雄市小港區平和南路300號前快車道時,發現同向慢車道的黃姓單車騎士從車輛右前方,突然向左變換至林男行駛的快車道,導致閃避不及撞上,黃男雖送醫仍在2天後宣告不治,林男則遭依過失致死罪嫌送辦起訴。
林男在刑事訴訟程序第一審及高分院二審均坦承犯罪,最後被依過失致死罪判5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確定;但受害者家屬與林男在打民事訴訟過程中,法院將這件事故送請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鑑定,卻發現林男根本沒有足夠反應時間。
鑑定結果顯示,車禍路段速限40公里,林男雖以超速14公里速度行駛,但依照行車紀錄器顯示影像逐格分析後,計算2車距離,再參照一般駕駛人認知到危險反應時間,加上煞車停止所需時間,計算出即使林男遵守速限行駛,完全煞停仍需要2.76秒,但被告當時卻只有2.67秒能採取反應避免碰撞。因此,鑑定意見認為即使被告未超速行駛,仍沒有足夠反應時間避免碰撞。
林男將鑑定報告作為新證據聲請再審通過後,法官認為被告無法事先預見黃男會突然從慢車道變換至快車道,再參酌鑑定報告計算結果,認定黃男突然變換車道為車禍主因,林男無肇事因素,因此不負過失責任,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對於法院這起判例能還給當事人清白,交通警察大隊表示,目前車禍肇事鑑定由於涉及兩造責任追究、保險求償,主要還是交警事故現場處理描測,附近監視影像還原,以及目擊證人證詞。
運用AI技術計算交通事故車速,僅作為警方初步分析研判參考,或作為司法機關洽詢警察機關事故時車速時,產出速率參考報告用,並不會作為警方交通執法舉發依據。當事人對於肇事原因如有疑義,應以公路法第67條所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的結果為準。
(封面示意圖/photo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