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盜個資檢舉違規218次 害鄰居成檢舉魔人…下場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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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2戶鄰居因生嫌隙,其中一女竟持對方電話及住址,在半年內瘋狂檢舉218起違規事件,導致對方遭到警方要求接受偵訊。對方不滿之下,憤而求償50萬,如今判決出爐了。

判決書指出,洪女及張女是鄰居,雙方因為房屋加蓋等問題,長期以來都有糾紛,而洪女見臺中市大雅區某巷口常有違停車輛停放,想檢舉又擔心遭到報復,便未經張女的同意,私下在對方住處前的廣告、臉書貼文找到電話、地址等個人資料,並於民國110年2月15日起至同年7月10日間,透過家中電腦連結至交通違規檢舉網頁,以對方的名義檢舉218起違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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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洪女的行為導致張女必須要到警局接受偵訊,同時也引發新聞媒體爭相報導,張女透露,她屢屢接到不明來電及警局質問懷疑她是否為檢舉人,頻赴警局製作筆錄說明事實及澄清冤屈,造成內心巨大壓力,產生睡眠失調及持續性不穩定的精神適應障礙,目前仍繼續接受憂鬱症的門診及藥物治療中,憤怒針對名譽權、隱私權及健康權提出告訴,認為洪女應賠償50萬5810元。

對此,洪女主張,張女指控的時間為民國110年2月15日起至同年7月10日間,而起訴狀上的時間則為112年5月16日,認為部分時間已過民法第197條第1項所規定的二年消滅時效,認為張女不得在行請求。

此外,洪女也指出,她在檢舉網站所輸入的地址及電話都是公開資訊,都是從張女張貼在住宅外的看板或網路公開資料取得,並非不公開的個人資料,且在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及電子郵件信箱的欄位仍填自己的資料,認為很難認定對張女有什麼影響。

台中地院認為,檢舉218件交通違規事件是事實,而針對張女所請求的50萬5810元,分別是名譽權20萬元、健康權10萬5810元、隱私權20萬元,法官認為,張女雖到警局接受偵訊,但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陳述內容並不會被社會大眾知悉,因此這部分並不會影響到名譽權。另外張女雖提出報導內容證明自己受影響,但報導內容主要呈現「張姓瑜珈老師」收到多張交通發單、導致生活困難等情形,讀者並不會對於該她的人格產生負面評價,同時報導中也沒記載姓名,難認有名譽權受侵害的情形。

而健康權部分,法官提到,張女指出自己接到不明來電,但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相關規範且有保密義務,但張女並不能舉證接獲不明來電的情形。另外依照經驗推斷,這些情況通常不會產生睡眠失調及持續性不穩定之精神適應障礙、目前仍繼續接受憂鬱症治療等損害結果的可能,認為要求賠償健康權無理由。

針對隱私權部分,法官則認為,洪女確實有在這些時間,以張女的資料進行檢舉,而這並無經過張女同意,有侵犯隱私權的事實,當屬故意為之,造成張女精神上的痛苦,同時也認為兩年的消滅時效應從張女得知這件事是洪女做的開始算起,因此並未逾兩年之消滅時效,判罰洪女應賠償張女6萬元。

而在刑事部分,洪女一審判無罪,張女不滿上訴至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洪女3個月有期徒刑,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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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擷取自Google 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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