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位孫姓大學生和一名女生交往,短短一個月內就有三次親密接觸,而當女生不願進一步發展關係時,孫男會擺臭臉,甚至發脾氣、使用污言穢語,迫使女生無奈地配合,而後孫男對女生提出分手感到不滿,不斷透過訊息進行恐嚇,女生的母親得知此事後,怒而告上法院,對此,士林地院也對此案做出判決。
▼孫姓男大生交往一名女生。(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法院判決書指出,孫男在前年6月透過Instagram認識了女生,雖然孫男明知道女生年紀較小,仍在一個月內三度在住處和旅館與她有親密接觸,結果被女生的母親發現,並報警處理。
▼女生不願意親密接觸,孫男就會暴怒。(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法院在審理全案時,孫男辯稱兩人未有發生性行為,而且女生平常穿便服,他並不知道她是學生,孫男也質疑少女捏造兩人有關係的事實,是因為兩人之間還有其他案件糾紛,為了在其他案件中取得談判籌碼才會這樣說,而女生則堅稱自己並不太願意與孫男發生關係,但因為拒絕時,孫男的不悅表情讓她不知道該怎麼辦才遷就他。
法官在審視孫男和女生之間的訊息後發現,兩人的對話顯示孫男一再對女生提出性要求,而在女生明確拒絕後,孫男立即變得憤怒,不斷飆罵不雅的詞彙,如「不用了死O麻」、「爽做也是妳,不做也是妳」、「我跟妳包含做,不做是要再怎麼過下去,O破你O,交了前面做了後面不做?」可見兩人曾發生過性行為。
至於孫男辯稱不知道女生年紀小一事,法官曾認為,孫男曾陪她到學校辦理報到手續,當時孫男年方22歲,是一位大學生,理應知曉高一學生的年齡通常介於15歲至16歲之間,認定其涉及的犯行為屬實,考慮到孫男目前休學、無業,且因車禍事故正在接受治療,依3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合併處1年6月徒刑,可上訴。
▼法院對此案做出判決。(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而孫男因為不滿和女生分手,出言恐嚇「我敢一個人現在直接衝妳家」、「要不要去問一下張我以前1打9」、「我學弟先找妳」等行為,也被桃園地院依犯成年人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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