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女遭拖入草叢性侵!嫌狡辯「它」害的 遭法院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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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一名男子躲在一處草叢,看到女子小婷(化名)後心生歹念,竟趁對方不注意將其拖入草叢,雖然男子性侵未得逞,但女子身體多處受傷,牙齒更是受到重創,警方獲報後,報請花蓮地檢提起公訴,而法院的判決也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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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花蓮一名江姓男子有吸食強力膠的習慣,也曾因此事與家人發生衝突,有天江男躲在新城村花6鄉道1公里處旁的草叢吸食強力膠,隨後見到小婷單獨經過,竟從草叢竄出,一番拉扯後將她拖入草叢內性侵,所幸小婷有繫腰帶,江男才未等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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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婷掙扎過程中,先是被江男推倒,隨後以腳踢、口咬等方式反抗,並不斷大喊「我已經叫警察了,警察過來」、「哈雷路亞」試圖逃脫,由於江男過於暴力,導致小婷頭臉部、頸肩部出現淤傷、抓痕,嘴唇出血,左頸部有抓痕、右鎖股下有抓痕、右膝蓋有擦傷,全口牙齒更是受到撞擊,導致咬合出現障礙。

另外,江男還趁機從小婷的包包搜刮財物,小婷心有不甘再與江男拉扯,直到有車輛經過,小婷大聲呼喊求救,江男才往新城火車站方向逃離。事後小婷報警處理,警方則報請花蓮地檢提起公訴。

警方循線找到江男,江南辯稱是因為吸毒,讓自己陷入無意識狀態、產生幻想,根本不知道自己做了什麼,但江南坦承,是覺得自己闖禍了,當下才會逃跑,檢方認定為狡辯之詞,才對他提起公訴。

花蓮地院認為,女子身上有多處擦挫傷、瘀傷,且有監視器畫面、現場照片、驗傷診斷書、小婷手繪的現場圖等可以佐證,足以認定江男犯罪之事實,依強制性交未遂罪,處有期徒刑2年,又依強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3年,合併處有期徒刑4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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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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