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看板旁,這張廣告引人注目,只有頭像,沒有名字。路過騎士vs.記者:「我看不懂(看不懂不知道什麼意思?),對不知道。」
路過騎士:「我有看其他的新聞,我應該知道。」當地店家:「差不多上去兩三天而已,我不知道它什麼意思啦,為什麼會寫人神共憤呢?」
當地店家抬頭研究了好幾天,仔細一看才知道,原來這是國中生殺人案件,所有人瞬間秒懂,新北市國中生為乾妹出頭殺害同學,繼網紅小商人在美國紐約時報,刊登超大看板之後,再有一名神祕「周老闆」,在五股刊登看板抨擊。當地店家:「比較不適當一點,怎麼說...大家法律上這樣走,我不知道臉長得像不像,萬一如果是臉長得很像的時候,是不是等他長大以後,對他一個傷害。」
路過民眾:「現在社會的輿論是這樣子啊,所以...看起來就是,不是很好看啦。」
全台第一個看板,公布國中生與乾妹妹長相,已經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律師黃柏榮:「無故在台灣境內架設他人個資的招牌,恐怕違反個資法,縱使這架設是在國外,但是結果已經影響到台灣的話,也可以認為結果發生在台灣,也適用個資法的保護,恐怕可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一但有人檢舉或告發,通報社會局後,就能函請新北地檢或地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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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