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女撲倒小女友!身上「草莓」被發現 照顧者氣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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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一名張姓女子在社群平台上認識14歲的小花(化名),兩人成為情侶,張女將小花帶到住處,並發生親密關係。小花後來因下體不適就醫,還被發現身上都是草莓印記,報警處理。

根據判決書,張女2022年2月14日在網路上認識小花,進而與對方交往,3月6日她約小花出遊,並前往張女住處。張女明知道小花未成年,仍與她發生親密關係。由於小花事後下體不適就醫,被育幼院的照顧者察覺,報警處理。

案件審理時,小花證稱,她與張女原本在聊天,對方卻突然壓在自己身上,小花說「不要」,張女就生氣躺在一旁,情緒緩和後,還表示「妳應該把妳第一次給我」、「我可以教妳」,由於小花害怕對方生氣,於是妥協表示「好啦、隨便」。

小花的照顧者證稱,小花回來的那天,「身上都是那個草莓印記」,當時立刻追問,小花只是笑笑的不講話,後續發現她有情緒低落的狀態發生。張女則是只承認有親吻、撫摸小花,但否認有發生關係。

法官認為,雖然小花表示自己不做的話,對方就不會載她回去;但也指出小花說「不要」時,張女有停下來,證述情節有歧異。根據傳訊內容,張女說「我哪裏沒尊重妳?」、「請問妳說不要的時候我有硬要?我是不是停了」,因此僅能證明兩人有性交,難認張女有強迫。

法官指出,小花案發前就有焦慮狀況,案發後情緒不穩,無法作為張女強制的佐證;不過,張女不顧小花未滿15歲、身心尚未成熟,對她性交仍不應該,審酌張無前科,案發時年僅19歲,自制力較為不足,也當庭對小花道歉,小花也願意接受。因此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處6月徒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被害人支付3萬元賠償金,且完成12小時法治教育課程。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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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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