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女子在公司舉辦春酒時,因身體不適去廁所嘔吐,然而陳姓男同事卻將她扶到男廁強吻,並強制性侵她。最後因女子不斷掙扎、制止,陳男才停止行為。陳男被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徒刑定讞,須賠償30萬元。
▼陳男在廁所內侵犯女子。(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根據判決書,兩人是臺南市東區一家餐廳工作的同事關係,在民國110年4月的春酒宴席間,兩人前往吸菸區抽菸。隨後,因為女子感到身體不適,想前往廁所嘔吐。然而,陳男卻攙扶她到男廁,把女子壓在牆上,強行脫去她的衣物,並侵犯她。
女子在受害期間,曾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餐廳店長發送訊息,內容包括「救我」、「XX在欺負我」、「拜託」、「救我」、「救」等,手機卻被陳男搶走。店長表示,在找到女子時,她獨自一人蹲在花園旁的角落,抱住腳哭泣、發抖。
▼女子曾用通訊軟體向店長求救。(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全案審理時,陳男承認他和該女一同進入了廁所,但他表示當天他喝酒過多感到噁心,是女方主動提出要陪他到男廁。他事後立即趴在馬桶上嘔吐,對於女方在他後面發生的事情一無所知,因為他後來就睡著了,對女方並未有任何不當的舉動。
▼法官認為陳男沒有提供足夠的反證,依強制性交罪判刑。(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經過法官審理後,認為女子已經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支持她的主張。相反,陳男否認了女子的說辭,但卻沒有提供足夠的反證。因此,陳男所提出的辯解難以被接受。最後依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精神慰撫金30萬元,陳男不服提起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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