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1名31歲謝姓男子,多年前帶一名少女到汽車旅館開房間,被高雄地院判1年6月,假釋出獄後,多次無視彰化衛生局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的通知,遭函送裁罰1萬元,彰化地院審結,再依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判謝男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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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謝男透過通訊軟體結識少女後,與少女相約見面,駕駛機車載著少女前往高雄市某汽車旅館,在徵得少女同意後與其發生性關係,後來遭少女父母察覺,報警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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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男帶少女上旅館發生關係,被少女父母提告。(示意圖/Pixabay)
當年高雄地院法官調查,謝男前科累累,曾因傷害、恐嚇、竊盜、毒品等案先後被判刑;在當兵期間,更因違反職役職責罪,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法官認定,謝男同年2月才假釋,出獄僅1個月又與少女發生關係,依對未成年女子性交、累犯,判處1年6月有期徒刑。
謝男於2018年2月假釋出獄後,彰化縣衛生局於同年不斷通知謝男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但謝男都缺席,且未有正當理由,最後被裁處1萬元罰金,並函送地檢偵辦。
▼謝男與未成年少女發生關係一案,被判處1年6月有期徒刑。(示意圖/Pixabay)
法官審酌其未依規定向執行機構辦理報到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對主管機關對其科處罰鍰並命限期履行之通知,亦置若罔聞,漠視國家公權力之行使,造成主管機關執行之困擾,並對社會秩序產生潛在危害,所為實屬不當;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依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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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示意圖/Pexe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