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三點多,下過雨的巷弄,一名婦人違規穿越馬路,下一秒她遭直行的機車撞上,倒在馬路上表情痛苦抱著胸口,騎士也連人帶車摔了出去。這一撞婦人顱內出血送醫,騎士則是機車也多處有受損,他無照上路,被依過失傷害送辦。附近店家:「因為很短(窄)也沒有設置紅綠燈,所以大家就會直接穿越。」附近民眾:「這麼小的巷子應該沒什麼車,沒什麼人速度都會加快。」
法官更測量出婦人挨撞的事發地點,雖然沒斑馬線,但為了安全不該擅自穿越,應該要從距離73公尺的斑馬線過馬路,認定婦人也有過失。事發地點就在我旁邊這條巷子,事發時間是去年,但是法官在今年做出判決的時候,是用今年行人地獄修法之後的法條,原因是因為他認為這樣有利於被告。
原來道交法舊法是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修法後改成「得」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中的得指的是「不強制」,也就是法官有裁量權限。非當事律師邢玥:「法官在審理刑事案件時,原則上應該要適用行為人從事犯罪行為,當下的法律規定,如果修正後的法律更有利於行為人的話,則另外得適用新修正的法律,這就是我們所稱的從舊從輕原則。」
因此法官審酌騎士這回沒禮讓行人是肇事主因,有部分過失,判拘役59天,易科罰金5萬9,要他別忘了下回能上路時千萬要慢一點。
(封面圖/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