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劉姓男子凌晨與女同事在市集卸貨時,趁隙伸出狼爪,事後載她返家途中,又以「想試試看她有沒有意願性交」由為,再度出手猥褻,女子極力抗拒、下車逃離,並報警處理。法官考量劉男已獲得和解被害人諒解,依強制性交罪判1年10個月,緩刑4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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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已婚的劉男去年10月25日凌晨4點與女同事在台中某貨櫃屋市集卸貨,見有機可趁就猥褻女子,被對方拒絕後仍不肯收手,反而變本加厲,強行脫去衣物性侵得逞。
事後女子告知劉男想回家,劉男載她返回住處,當天清晨5時抵達住處後,再趁機對女子上下其手,她奮力推開劉男,迅速下車逃離,回家後隨即告知丈夫與友人,並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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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審理時,劉男坦承犯行,被問到為何載女子回家後,又在車上強行猥褻?劉男辯稱「想試試她有無意願性交」。法官認為劉男主觀上是為了要延續先前的強制性交,屬於「接續犯」,應只論一罪。
法官考量劉男犯後積極彌補、並取得被害人原諒,且沒有施加暴力或造成對方身體嚴重傷害,依刑法第59條規定情堪憫恕予以減輕其刑,依強制性交罪判1年10個月,緩刑4年,另外向公庫支付8萬元,提供80小時的義務勞務,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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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示意圖/翻攝自px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