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某高中一名陳姓教師,於前年傳曖昧訊給16歲女學生,並與其發生親密關係,事件曝光後,陳男遭學校解聘且永不聘任為教師。對此,陳男不服提告請求學校撤銷處分,案經台北高等法院審理,日前判決出爐。
▼新北一名男老師和女學生發生關係。(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Unsplash)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老師遭女學生父親檢舉,指他透過臉書傳訊和女同學聊天,發送曖昧訊息「突然很想要」等,並且和女學生在學校地下室停車場,於車內發生關係。此案經校方決議將陳男解聘,並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對此,陳男不服提起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全案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陳男主張,校方始終未提出他與女學生確切發生關係日期,因此無法自辯提出不在場證明,並且自始否認有性騷擾舉動,僅由女學生單方面指控就將他定罪。
▼男老師否認和女學生在車內發生關係。(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Unsplash)
陳男又提到,該案是由女老師聽聞男同學,也就是女學生男友的描述就通報學校,而他與女老師曾為情人關係,認為對方聯合男同學一起進行「分手報復」。他表示,校方基於錯誤事實的處分並不合法,且終身解聘嚴重影響他身為教師的工作權、生存權,違反比例原則。
北高審酌,指出本案雖在刑事案件上獲檢方不起訴處分,但刑事結果並不能約束行政法庭,兩者舉證所負責任不同。此外,法官認為女學生詳細交代與陳男發生關係的過程、地點、結果,若非親身經歷應無法如此鉅細彌遺。此外,校方調查小組經查也未有濫用職權和違法之實,程序和判罰被無違誤,判陳男敗訴,可上訴。
▼行政法院認為學校處分並無不妥。(圖/翻攝自Google Ma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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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示意圖/Unsp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