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體育班學生,2018年在教練指示下跳水,頭部卻撞擊泳池底部造成四肢癱瘓。該生身高192公分,而學校泳池水深不足1.35公尺,家長認為學校嚴重疏忽,提告求償4千8百萬元,然而新北法院一審認為家屬應提國賠,判其敗訴。
▼新北一名高三生5年前跳水,不慎撞到頭癱瘓。(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Unsplash)
判決書指出,新北某高中一名體育班張姓男學生家加入學校泳隊,因比賽將至,2018年11月29日下午4時課後自主訓練,進行「跳水出發」動作,頭部卻不慎撞擊泳池地板,導致外傷性頸椎骨折及脊髓損傷併四肢癱瘓。事後家屬認為學校管理有明顯過失,對學校提出民事告訴求償。
校方庭審主張,學校泳池配置最淺處深度為110公分,最深150公分,符合教育局建議的「高級中學泳池深度」。此外,原告指出泳池未達國際游泳總會、中華民國游泳協會規定游泳池水深最低限度為135公分,是針對「競賽專用」,校內泳池則是「教學專用」,因此無法認定是設施過失。
▼校方稱泳池皆符合標準。(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Unsplash)
校方再稱,張姓男同學此前在該泳池練習過數百、數千次跳水,事故當天張男自發請教教練,並在岸上多次練習後才下水,而他突以危險姿勢入水(雙手未依正常情形放在頭部前方),導致出發仰角過高才會發生意外,不應將所有責任歸咎在學校場地因素。
▼校方稱是張男入水姿勢錯誤。(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Unsplash)
新北地院認為,民法雖規定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之權利受損害者,需負賠償責任,而原告指陳女、張男兩位教練執行職務指導學生時有過失,並非「故意違背」,不適用於民法,應依國家賠償法之程序請求國家賠償。全案仍可上訴。
(封面圖/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