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張姓男子痴戀C姓女子,2018年10月學蜘蛛人爬牆侵入C女住處,緊緊抱住她示愛,一、二審因C女指控他性騷,因此被依強制猥褻罪判刑3年1月,但更一審逆轉,法官不排除張男擁抱C的時候,手碰觸到胸部;呼吸的氣息讓她誤認是親脖子,因此改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刑半年,可易科罰金,但侵入住宅罪判刑5個月已經確定。
根據C女供詞,張男瘋狂追求她,並一相情願認為兩人「在一起」,令她十分恐懼,詎料,2018年10月16日一大早他跑到C女住處狂按門鈴,C嚇得不敢應門,張男竟學蜘蛛人,攀爬外牆,從她住處陽台進入客廳。
她發現張男入侵,奪門而逃,沒想到在樓梯間又被強拉回屋裡,張男緊緊抱住她,使其無法掙脫,C女驚聲尖叫,鄰居通報警衛,才將張男趕走。在檢警偵訊與法院審理時,C女供稱張男不但強行抱住她,使其無法掙脫,還伸出狼爪,因此一審桃園地院合議庭依「侵入住宅強制猥褻罪」判刑3年1個月。
二審依然維持原判,但更一審時,高等法院法官認為,C女對於有關張男性騷的供述並不一致,有可能是張男在擁抱她的時候,手碰觸到胸部;呼吸的氣息則讓她誤認是親脖子,並非刻意猥褻逞其性欲,全案逆轉,法官裁定強制猥褻不成立,改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論罪。
判決書指出,張男在C女住家強行剝奪其行動自由,顯然未能尊重C對於雙方情感的認知,僅憑自己感受行事,對方被剝奪行動自由的時間雖非長,但已造成對往後生活的恐懼,而且張男雖坦承犯行,卻未能和解以獲得其諒解;但審酌張男雖已離婚,仍與前妻同住,需撫養前妻80幾歲父母,因此判刑半年,得易科罰金,可上訴;至於其侵入住宅部分,稍早已經判刑5個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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