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屋主將房子以每月12000元出租給一名男房客,該男又將房屋轉交給另外一名女子居住,沒想到該女卻在屋內輕生,讓房子意外成為凶宅,屋主以其原出售價格的35%,向男性租客和該名女子家屬各求償120萬元,但法官認為該輕生行為並未造成房屋損壞或使用功能減損,因此聲請駁回。
判決書中指出,屋主自111年7月9日起將該房屋以月租金新臺幣12,000元出租予男房客,並由該名輕生女子擔任連帶保證人,該男起租後將房屋交給女子居住,未料該女卻在8月20日於屋中輕生死亡。
▼屋主未料自己的房子就這樣變成凶宅。(示意圖/東森新聞)
房屋所有權人主張,房屋成為凶宅,使該房因此變成非自然死亡事件之凶宅,日後難以出租或出售,因此參考相同路段,且屋齡、格局及坪數等其他條件的建物出售狀況,以其出售價格35%約120萬元作為減損金額。由於男房客承租該房屋,未盡善良管理人之責,因此向租客求償120萬元。
屋主認為,該名女子明知房屋非其所有,卻選擇在裡面輕生,造成經濟價值貶損,該女雖然沒有積極使其房屋成為凶宅的意圖,但對房屋將成為凶宅一事至少抱持「無妨、無所謂、不在意」的心態,因此屋主認為該女有「間接故意」的想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經法院判決後,法官認為屋主未提出可證明女子輕生行為是故意違背善良風俗,且輕生行為通常是因已無意維持自己生命,不太可能有意損害房屋價值。
法官調查,女子在屋內輕生,雖然造成房屋成為凶宅,但並未造成房屋外觀形體之毀損、實體之破壞或使用功能之減損、喪失,難認構成民法第432條第2項、第433條規定所稱之「租賃物毀損、滅失」。因此判定屋主執行之聲請無據,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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