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張姓女子,帶著5歲男童,到一家鵝肉店借用廁所時發生意外,男童不慎跌進員工區走道上滾燙的大湯鍋,造成全身有燙傷,並永久損傷排汗功能。此案經過審理後,張女被控因疏於注意,使男童受到重傷,被依過失致重傷罪判處3月徒刑,全案已確定定讞。
▼彰化一名女子到鵝肉店如廁,兒子不慎跌入湯鍋燙傷。(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Unsplash)
根據判決指出,該名張姓女子帶著5歲男童,到一家她熟識的鵝肉店借用廁所。然而,男童在使用完廁所後在店內奔跑,不慎絆倒,跌入放置在走道上的滾燙湯鍋,造成全身23.5%、2到3度燙傷。因此,檢方起訴張女涉嫌過失致重傷害,經彰化地院審理後,被判處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3萬。
對於判決結果,張女不滿向台中高分院提起上訴。她辯稱在案發時並非男童的保母,兩人間並無契約關係,因此無法承擔對男童的照護責任。同時,她表示男童在室內突然奔跑,並非她能夠完全控制的狀況,因此也無法預先防止這起意外的發生,不應將責任全部歸咎於她。
▼女子上訴高分院,認為自己無法完全控制當時狀況。(圖/翻攝自Google Maps)
然而,二審法官認為,在過去擔任男童保母的經驗中,她常常帶著男童到鵝肉店使用廁所,因男童無法使用她家的舊式蹲式馬桶,而對店內的環境非常熟悉,包括廁所、廚房等位置,更熟知店內擺放食材的區域,其中包含鍋爐、瓦斯和銳利刀具,以及烹煮後高溫、燙熱的食材,這些都是容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而案發前的兩個湯鍋就擺在通往廚房的走道上,張女明知情況,卻未加以注意,未在男童使用完廁所後,引導他安全離開鵝肉店,反而讓他在走道上自由行動。
▼法官認為張女常到鵝肉店內如廁,熟悉店內環境,知情卻未注意。(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Unsplash)
二審法官指出,張女在帶男童外出期間,是實際保護照顧男童的人,因此自願承擔著保護照顧的責任。而她對男童進入店內員工區域的行為負有一定程度的監督義務,因此與男童受重傷害有直接因果關係。男童在意外中受到燙傷並留下疤痕,以及永久損傷排汗功能,使其無法在高溫環境工作,這已達到重傷害的程度。最終,台中高分院駁回了張女的上訴,並維持了原判,全案定讞。
●東森新聞關心您
危險行為,請勿模仿
(封面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Unsp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