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拿出房子買賣契約,越講越氣,說在高雄楠梓一間大樓,花了580萬的房子,買到的是凶宅,要求房仲買回,王先生的說法是,房仲以600萬,也就是原價加上20萬家電費買回,答應幫忙轉手,不過要求他簽下120萬和60萬的本票。王先生指控,在房子過戶後,這個本票就強制執行,王先生認為自己不僅房子沒了,還莫名賠了180萬。投訴人王先生:「我當下一開始我是不簽的,他就跟我講說,這個只是一般程序,我房子過戶買賣完成就還你了。」
王先生說和房仲是朋友,兩人因此鬧翻,提告後法院認定雙方有債務關係,雖然王先生很堅持這個180萬本票是屬於尾款擔保本票,房子過戶後就應該要退還,不過房仲在法庭上的說法是,王先生欠他156萬,24萬是買賣房屋仲介費,法庭採信房仲的說法。遭控房仲:「那不是凶宅,第二簽本票是他欠我錢,我有所有的紀錄匯款紀錄也有,他自己在庭上也說了,他欠我多少錢他自己都有講,他說他還我了但是沒有還呀。」
正常房屋買賣會簽本票,通常是因為買方在過戶完成,到尾款銀行貸款核撥,有3到5天的時間落差,坊間習慣就尾款部分,請買方開立擔保本票,等過戶完成賣方拿到尾款,擔保本票就會返還,王先生是賣方簽本票,一開始就不合理,法院認為房仲有借款明細,判提告敗訴,王先生即使認為,是買賣房屋被騙走180萬,法庭上還是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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