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梁育誌涉殺害馬來西亞籍女大生案,一、二審均判處死刑。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死的事實與理由矛盾、調查未盡,今天將其涉犯強制性交殺人罪部分撤銷發回更審。
至於梁育誌涉犯遺棄屍體、強制性交未遂罪部分,二審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及2年10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最高法院指出,就梁男計畫性犯罪部分是否包括殺人,二審於事實認定強制性交及強盜財物是計畫性犯罪,不包括殺人,卻於理由認定殺人是計畫性的一部分,全案是否均屬計畫性的認定及量刑,二審有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
最高法院表示,二審認為梁男沒有可教化之合理期待,但就矯治教化可能性只鑑定梁男涉性侵害犯罪部分,對於強盜罪部分沒有鑑定,因此二審就降低再犯風險可能性之判斷有矛盾及調查不足,因此撤銷強制性交殺人罪部分,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全案起於,馬來西亞籍女大生民國109年10月28日晚間從校園返回宿舍,步行經過台鐵沙崙支線高架橋下便道時,遭梁育誌用繩索勒住頸部並強拉上車,女大生死亡後遺體遭棄置高雄市阿蓮區山區。
女大生家屬跨海委託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瑞成於109年11月提出訴訟,包括死亡民事訴訟、死亡刑事訴訟及犯罪被害人補償。
民事部分,女大生父母各向梁男求償新台幣1000萬元,項目包括喪葬費、扶養費、慰撫金等,共計2000萬元;一審橋頭地方法院今年5月宣判,梁男應給付女大生父親333萬4516元、女大生母親260萬元。
刑事部分,一審橋頭地方法院去年3月依強制性交未遂、強制性交而故意殺人、強盜殺人、遺棄屍體等罪判處梁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原審認定梁男是在強制性交後,再勒緊套在女大生頸部的繩索致死,並強盜取得女大生財物,但二審法官認為,仍無確切證據證明,梁男是在強制性交行為後才勒頸,原審事實認定仍有違誤。
二審指出,梁男在第1次強制性交未遂後,精進犯罪手法,長期觀察尋找落單女大生伺機犯案,隨機對素不相識無辜女大生下手,屬有計畫預謀性犯罪;再者,梁男套繩勒頸犯罪手段殘忍,造成女大生父母無比傷痛,更嚴重破壞治安、引發社會大眾恐慌。
合議庭認為,梁男始終否認故意殺害女大生,避重就輕,未見真摯悔意,經2度送鑑定,均認梁男再犯率屬「高危險」,難有矯治教化、降低再犯社會復歸可能性合理期待,應屬「最嚴重犯罪」,依法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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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中央社)